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制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秩序,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当由购房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自行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代收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交付前查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因擅自交付房屋导致房屋维修资金应交未交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协助履行催交义务。
四、集中交付房屋时,建设单位可联系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提供交房现场收款服务,为购房人提供便捷交存服务。
五、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在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环节书面提醒告知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排查辖区内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发现违规代收的,责令企业限期移交至维修资金专户,依法进行处罚;侵占、挪用代收维修资金款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暂不具备交存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交存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0日
编辑:艾峰
@2000-2024 西安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