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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建局新规!租赁交易资金将实行资金监管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时间:2020/08/24 10:10

     近年来,房产市场不断壮大的同时,一些市场乱象也逐渐突显出来。特别是租赁市场中,发布虚假房源、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以及长租公寓行业高收低租引发的“爆雷”事件……种种不良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让诸多租房者和房屋出租者频频中招,为此,多地正在密集出台住房租赁新规,《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其中之一,新规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NO. 1|壹

  对于租客而言,这绝对是喜大普奔的事情,在租房市场,上当受骗的租客不在少数,对于很多刚走上社会的年轻一族,或者来西安打拼的外地人,租房,是扎根西安的唯一选择,但房东频繁涨租,黑中介横行,让很多租客狼狈不堪,《意见》的出台,能够让租户稳定长租有保障。

  对于房东,《意见》也值得期盼,“近两年来,曝光的长租公寓产生爆雷事件中,多是因为企业大量挪用承租人的租金收房源,而一旦空租率大幅上升或租金收入明显不达预期,则会对企业的现金流形成极大冲击,严重就可导致企业倒闭,从而侵害到原房东和承租人的利益。《意见》的实施,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制约房屋租赁单位的行为,可以保障房东和租客双方的权益。

  NO. 2|贰

  “托管式”租赁企业须设立

  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意见》要求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我市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同时,“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监管银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核实企业填报的账户信息并进行租赁交易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NO. 3|叁

  租赁资金收支须通过服务平台

  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资金

  《意见》明确,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次承租人也就是房客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也就是房东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如有变更,租赁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按照新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受资金监管。

  NO. 4|肆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

  应先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

  租赁合同期满后,交易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解除,向企业释放账户租金余额。

  《意见》中还提到,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先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发送合同备案撤销信息,由租赁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结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银行账户,退款完成后持撤销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结算凭证向监管银行提出释放租金申请。

  NO. 5|伍

  违规收取或支付资金严重者

  将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

  《意见》中还明确,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

  “托管式”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西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的应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同时,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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